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833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军立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军立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军立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10150元、执行费52元,案号为(2020)陕01执833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军立佳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人民币8053元。
因申请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损失及利息,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2元已经交至本院账户,其余8001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账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833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