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63号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银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CLEXD。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北麻庄村后街东段路南。
经营者:裴丽维,女,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曲周县志明儿童玩具店赔偿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