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5014号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5。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君,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英,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计2169元,申请保全费1562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