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493号高文刚:本院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20)知刑初3号判决于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八日受理执行高文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依据该生效判决第一项,本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高文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部分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文刚已将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全部缴清,涉及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经本院合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1执49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高文刚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