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徐萍百货商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市议台路中段(保险公司对面)。
经营者:徐翠萍,女,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徐萍百货商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