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574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园XX街XX号楼商铺。
经营者:曹国伟。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900元退还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