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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国平灯饰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84民初761号
案件名称761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国平灯饰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国平灯饰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761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国平灯饰行,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少游路。

经营者:刘国平。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国平灯饰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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