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7078号申请执行人:肖瑛,女,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张斌黄焖鸡米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6,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博悦广场3区3室。
主要负责人:张斌。
被执行人:张斌,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肖瑛与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张斌黄焖鸡米饭店、张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30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张斌黄焖鸡米饭店、张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张斌黄焖鸡米饭店、张斌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