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8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特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EE8XW。
法定代表人:陈嘉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嘉特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