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650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锦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郑同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锦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