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832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王巢,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王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33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