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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振林区振林路兴隆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47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振林区振林路兴隆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振林区振林路兴隆厨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47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振林区振林路兴隆厨具店,经营场所:林州市振林区振林中路**。

经营者:王金良。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振林区振林路兴隆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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