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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执367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执367号 移送部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管理区红岭办事处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罗辉龙,该公司经理。

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粤20民终3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7元,由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移送,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经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查,在本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执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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