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2305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佳,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炮,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