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谢常平,男,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常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谢常平按约定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谢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和财产调查表,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谢常平主动向本院报告财产称其无任何财产,在外欠款共计20多万元。
另,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到谢常平的户籍所在地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3月29日,本案欠款8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136元,本案执行费1100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被执行人谢常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3执3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