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208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中国石油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星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江、张亢,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驻新加油站,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老君庙镇肖屯村/div>投资人:陈松。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汝南县驻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