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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健与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琛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162号
案件名称袁明健与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琛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明健;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琛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2162号原告:袁明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琛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范晓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明健与被告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轩溥公司)、被告中山市琛新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琛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袁明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轩溥公司与琛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明健起诉请求判令:1.轩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琛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琛新公司赔偿袁明健经济损失50000元;

3.琛新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产品费用)共计10000元;

4.轩溥公司、琛新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袁明健于2017年12月4日申请了名称为“电暖气(移动电暖器A1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5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轩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袁明健专利外观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琛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袁明健专利外观相同或相似的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袁明健的合法权益。

轩溥公司与琛新公司共同答辩称,轩溥公司与琛新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1.被诉侵权产品由琛新公司生产。

轩溥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和销售,销售前确认产品有相关专利登记申请,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2.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专利权利事实2017年12月4日,袁明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暖器(移动电暖器A1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5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下称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1)。

根据专利证书简要说明,专利产品用于取暖,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外形,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主视图。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8日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了10项对比设计,并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后,初步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见本判决书附图2)及其他现有设计在产品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一般消费者来说,该差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比对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相比均具有显著差异。

经查,该对比设计1为整体呈圆柱形,中部为镂空网格防护罩,防护罩内有发热器。

(二)被诉侵权事实根据(2020)粤佛岭南第4115号公证书记载,袁明健于2020年5月29日登录淘宝网站的“RONV旗舰店”,该店铺展示了轩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袁明健付款677元在该网店购买了名称为“RONV石墨烯变频省电取暖器远红外蓄热电暖器家用四面大功率烤火炉”产品共2件。

根据(2020)粤佛岭南第4160号公证书记载内容显示,2020年6月1日,袁明健与公证人员到佛山市禅城区一栋建筑物标有“菜鸟驿站佛山康晴居101号店”的店铺取得包裹2件。

袁明健当庭提供前述经公证机关封存的产品2件,指称该2件产品款式相同,均为智能款取暖器材,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见本判决书附图3,下称被诉侵权设计)。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上贴有琛新公司的3C认证标签。

经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主要相同点是:整体均呈圆柱形,顶部有把手设计,中部为镂空网格防护罩,防护罩内有发热器,底部有支撑脚。

两者的主要区别点在于:1.顶部盖板与把手设计形状不同。

涉案专利顶部中间有一字外拱形把手固定在圆形盖板上;

被诉侵权设计在圆形盖板一侧设有可拉伸的内嵌式半环状把手。

2.功能控制板面设计不同。

涉案专利的功能控制板面有三个外凸椭圆形功能键,而被诉侵权设计功能控制板面为平面设计;

3.支撑脚形状不同。

涉案专利采用滚轮式支撑脚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平端锥型的固定支撑脚。

(三)抗辩相关事实轩溥公司是成立于2011年6月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数码产品等。

琛新公司是成立于2017年9月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等。

诉讼中,袁明健确认琛新公司向轩溥公司发送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用以销售。

轩溥公司和琛新公司抗辩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提交了名称为“移动取暖器”、申请号为201××××××××326.1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对比(下称现有设计,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4)。

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0日。

经将现有设计与涉案被诉侵权设计对比,两者的相同点是:整体均呈圆柱形,顶部有把手设计,中部为镂空网格防护罩,防护罩内有发热器,底部有支撑脚。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顶部盖板与把手设计形状不同。

现有设计的顶部中间有一字外拱形把手固定在圆形盖板上,被诉侵权设计在圆形盖板一侧设有可拉伸的内嵌式半环状把手。

2.功能控制板面设计不同。

现有设计的功能控制板面有两个外凸椭圆形功能键,被诉侵权设计功能控制板面为平面设计;

3.支撑脚形状不同。

现有设计采用滚轮式支撑脚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为平端锥型的固定支撑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轩溥公司确认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琛新公司确认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本院结合取证事实,认定轩溥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琛新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是: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轩溥公司、琛新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3.轩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琛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

从《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检索的比对设计1可知,取暖器产品整体为圆柱形,中部为镂空网格防护罩,防护罩内有发热器,该部分的设计已为在先设计所公开,因此,取暖器产品的把手、功能开关板面等的具体设计特征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

根据查明事实,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呈圆柱形,中部为镂空网格防护罩,防护罩内有发热器,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该部分的设计特征并不属于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的特征,而产品的把手、功能开关板面设计及支撑脚等具体设计特征会更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

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在把手、功能开关板面及支撑脚上存在的区别设计特征,足以让一般消费者易于注意其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显著差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没有落入涉案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轩溥公司、琛新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轩溥公司、琛新公司提供的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用于同类产品。

根据查明事实,两者外观有3个区别点。

本院认为,该些区别设计特征位于产品的把手、功能开关板面及支撑脚,属于明显的设计差异,对产品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判断有显著影响,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同。

轩溥公司、琛新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

(三)关于轩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琛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问题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袁明健起诉要求轩溥公司承担停止侵害、琛新公司承担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明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袁明健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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