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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结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结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姜结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结文,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里××楼105。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结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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