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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驻马店财聚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7知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驻马店财聚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驻马店财聚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211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明军,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财聚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我发给他的照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与薄山路交叉口路南华尔奥莱17号楼1023、1110、1131、1135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财聚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拆除侵权的门头店招。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合计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财聚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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