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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定本与郑州同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274号
案件名称黄定本与郑州同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定本;郑州同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74号 原告:黄定本,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系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州同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玉兰街79号8号楼一单元27楼131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黄定本诉被告郑州同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定本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黄定本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定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定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定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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