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74号 原告:黄定本,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系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州同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玉兰街79号8号楼一单元27楼131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黄定本诉被告郑州同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定本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黄定本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定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定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定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