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民初8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田县兴旺商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团结路民政局对面。
经营者:李爱玲,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木哈拉镇东巴格居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锡(系李爱玲配偶),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div>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田县兴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