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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可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9知民初29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可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武可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29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可丽,女,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可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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