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29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可丽,女,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可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