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初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久华,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久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