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29号原告:郭凤杭,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拓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茂胜。
原告郭凤杭诉被告广州唯拓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蓝牙耳机(ET)”】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郭凤杭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郭凤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凤杭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