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87号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詹周武,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培展,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宋万源。
被告:宋万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培展、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宋万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一种多功能台灯”)一案,本院立案后,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