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83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育才,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彭育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