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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刑初506号
案件名称黄永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永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3刑初50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永明,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燕芬,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41667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0]Z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明及其辩护人李燕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永明自2017年10月开始,伙同吕某忠(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从事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活动。

吕某忠租用深圳市坪山新区作为仓库,从中山市、汕头市等地购买假冒的美人计塑身内衣,通过淘宝网网店“美人计正品塑身衣”进行销售牟利。

被告人黄永明负责管理仓库、进货和工资发放,吕某忠负责客服、林某某负责销售,雇佣犯罪嫌疑人张某(另案处理)和叶某强(另案处理)在仓库打包邮寄。

2018年1月23日,汤某晨在上述网店购买三套塑身内衣,经注册商标人授权的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产品,汤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月26日1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民警在深圳市坪山新区仓库,将犯罪嫌疑人叶某强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的美人计塑身内衣267件、销售清单9张、快递单5张、吊牌25套、标签1300个,联想电脑主机1台、租赁协议1份、笔记本1本;

后又在深圳市龙岗区将犯罪嫌疑人吕某忠、林某某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的美人计塑身内衣1件、联想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1台、苹果手机3部。

(上述268件内衣,经鉴定,均系假冒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人民币33232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永明伙同吕某忠、林某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美人计塑身内衣金额共计人民币182261.05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物证:从深圳市坪山新区萤展工业园D3栋2楼仓库里缴获的假冒的美人计塑身蚕茧衣一批、美人计瘦身公式吊牌25套、美人计标签500个、科技塑身蚕茧衣标签800个、电脑主机一台;

从深圳市龙岗区佳业广场1101室缴获的假冒的美人计科技塑身蚕茧衣1件,迪芬仪内衣销售公司清单九张、韵达快递单五张、租赁合同、笔记本一本(记载美人计发货数量)、证人汤某晨提供的假冒的美人计塑身蚕茧衣3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黄永明的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涉案淘宝店信息的照片说明书、汤某晨提交的美人计塑身衣、快递单、购买聊天记录、订单详情、淘宝店信息的照片说明书、物证提取笔录、照片说明、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授权委托书、报案资料等材料、美人计(深圳)塑身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犯罪数额情况说明、退货记录、涉案淘宝店超级店长界面信息截图、假冒“美人计”注册商标内衣成功发货的淘宝记录合计293页、林某某和吕某忠等人关于销售假冒美人计商标内衣内容的聊天记录及其微信资料的照片说明书、莹展工业区D3栋二楼写字楼的租赁协议、(2018)粵0303刑初1188号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忠、林某某、张某、叶某强、费某停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晨的陈述和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永明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永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永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永明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黄永明的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对于量刑部分,被告人黄永明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黄永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黄永明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

3.被告人黄永明系初犯偶犯。

4.被告人黄永明犯罪情节轻微,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时间不长,经营数额不是很大,非法获利较少,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永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明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另查明:1.根据被告人黄永明提供的民事调解书、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6月13日,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运输法院起诉吕某忠、林某靖侵害商标权一案,经审理调解结案,林某靖已付清调解书载明的款项。

2.庭后,被告人黄永明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

3.案涉扣缴的的“美人计科技塑身蚕茧衣”268件、吊牌25套、标签1300个、联想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1台、销售清单9张、快递单5张、租赁协议1份、笔记本1本、手机3部,均被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永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黄永明与同案犯吕建忠、林靖靖均起同等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黄永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永明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永明的犯罪情节及相关量刑情节相符,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永明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永明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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