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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亿韩电器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40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亿韩电器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亿韩电器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00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亿韩电器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省道明和电子广场C1017号。

经营者:葛陈友,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亿韩电器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4528号),宣告涉案的名称为“一种触摸屏的安装固定结构”、专利号为ZL**************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法律提供专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因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权利基础,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若涉案专利权依法恢复权利,则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可以重新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给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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