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14号原告:莫小国,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御庭轩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胡静芝。
被告:中山市古镇金伽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胡静芝。
原告莫小国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御庭轩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金伽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灯饰配件(葫芦福禄)”】一案,本院立案后,莫小国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莫小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小国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