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153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保润,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电商,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1。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保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被告同意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