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知民初6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卉,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丈县老百姓大药房红太阳店,住,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div>经营者:朱春林。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丈县老百姓大药房红太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丈县老百姓大药房红太阳店达成和解协议,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张治忠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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