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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南宁市正鹏家用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286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南宁市正鹏家用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正鹏家用电器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864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映花,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正鹏家用电器批发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华路。

经营者:彭鹏,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正鹏家用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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