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4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古田县童之话娱乐会所,住,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614中路****/div> 投资人:童莲勤。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古田县童之话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