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4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依齐裤服装批发商行。
经营者陈金瑞。
委托代理人曾海棠,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77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