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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与西安科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196号
案件名称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与西安科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西安科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宇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96号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乙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宇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学磊,总裁。

被告:西安科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二路**光电子专业孵化器大楼**南侧东边/div>法定代表人:卫德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简称格尔顿公司)与被告北京宇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宇远公司)、西安科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尔顿公司诉称:原告格尔顿公司是名为“汽车转向调节延时控制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被告宇远公司、科飞公司自2015年以来,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简称被诉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形状、构造及技术特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格尔顿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据此,格尔顿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宇远公司、科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宇远公司、科飞公司共同赔偿格尔顿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15万元(暂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名称为“汽车转向调节延时控制阀”,申请日为2010年8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1日,专利号为201020502093.5,专利权人为格尔顿公司。

针对涉案专利,科飞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4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第444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原告格尔顿公司基于涉案专利起诉被告宇远公司、科飞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现涉案专利已于2020年5月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故本院根据上述规定,驳回原告格尔顿公司基于涉案专利的起诉。

如果原告格尔顿公司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被依法维持有效,其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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