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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兄弟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兄弟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兄弟家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297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兄弟家电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十字街** 经营者:林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系林山哥哥),男,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兄弟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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