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传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兴社办公楼**div>法定代表人:吴洋洋。
被告:安阳传奇娱乐有限公司爱唱文峰店,住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兴社办公楼中路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吴洋洋。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传奇娱乐有限公司、安阳传奇娱乐有限公司爱唱文峰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