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18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雷建云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东马道****。
经营者:雷建云。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雷建云日用百货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波纹管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诉讼请求第2项赔偿数额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并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