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4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宁县赛高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豫宁大道**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61LPC8L。
经营者:黎建军。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宁县赛高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