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62号 原告:湖州安吉游戏儿童村幼儿园有限公司(原安吉学前儿童游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
法定代表人:邱建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阿凡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琼,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安吉游戏儿童村幼儿园有限公司(原安吉学前儿童游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阿凡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州安吉游戏儿童村幼儿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安吉游戏儿童村幼儿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安吉游戏儿童村幼儿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