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23号 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丰埠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3251980081612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鸿亚洁具店,住所地:浙江 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上涂村前岗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鸿亚 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雷于2020 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 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