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13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幺路捌捌手机配件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经营者:谢银美,女,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幺路捌捌手机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含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向本案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