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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庆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320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庆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庆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5民初32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玲,女,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43。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宏联公司)诉被告曾庆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及曾庆玲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曾庆玲立即停止销售宏联公司第1469453号“”、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曾庆玲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曾庆玲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三、判令曾庆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曾庆玲辩称确有销售侵权产品,但已经下架了,宏联公司主张的赔偿过高,曾庆玲只同意赔偿5000元。

查明的事实一、宏联公司所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第1469453号“”及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为宏联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服装等。

二、曾庆玲的侵权行为根据江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江江门第11321号公证书所保全的证物显示:曾庆玲在淘宝网站上开设网店销售裤子,其上印有“”标识,单价为59.9元。

宏联公司网上公证购买该产品。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中所附的实物,里面有裤子一条,其上印有“”图案。

宏联公司当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宏联公司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上述注册商标进行了对比。

三、宏联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及制止侵害的合理支出宏联公司主张本次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合计5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调查取证费2000元、差旅费5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59.9元。

四、其他查明的事项曾庆玲表明其经营的网店“动感衣装”确有销售该印有“”图案的裤子,但已经下架,宏联公司亦未能当庭展示该裤子仍在线销售。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有限公司,本案为涉港民事案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适用内地法律调整。

宏联公司是涉案两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宏联公司享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曾庆玲在网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印有第10065563号“”图案,且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一致,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侵犯了宏联公司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因此,曾庆玲未经宏联公司许可,销售了侵犯宏联公司商标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应予以赔偿,但经庭审调查,其侵权产品已经下架,宏联公司仍主张停止销售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宏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庆玲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以及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曾庆玲赔偿宏联公司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的数额为12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庆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99元,由被告曾庆玲负担126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曾庆玲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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