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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082号
案件名称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沐阳番茄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82号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5。

法定代表人:钟孟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201一社会信用代码:×××88L。

法定代表人:何木青。

被告: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券桥乡十二里河村东关帝庙社会信用代码:×××71L。

法定代表人:张群成。

被告:沐阳番茄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居委会街****社会信用代码:×××093。

法定代表人:徐昊。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沐阳番茄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3××××.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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