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98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坂田上雪科技工业城一路****厂房**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UMR78。
法定代表人:温彩云。
被告:深圳市伊尔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一路****厂房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78949G。
法定代表人:涂荣智。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诺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尔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
原告钟伟彬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