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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彬与深圳市诺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尔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798号
案件名称钟伟彬与深圳市诺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尔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彬;深圳市诺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尔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98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坂田上雪科技工业城一路****厂房**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UMR78。

法定代表人:温彩云。

被告:深圳市伊尔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一路****厂房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78949G。

法定代表人:涂荣智。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诺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伊尔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

原告钟伟彬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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