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438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槐林镇大润发时代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槐林镇槐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P7N8217。
经营者:翁浩富。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槐林镇大润发时代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