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375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紫玲、陶涛,均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世龙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长江百货交易城B059档。
经营者:钟伟龙。
被告:广州市纯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华街**。
法定代表人:柯桂芳。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世龙百货批发部、被告广州市纯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