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664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城区兴顺日杂店,住所地:惠州市麦地综合市××××××,注册号:441××××××××225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城区兴顺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原告与被告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均已了结(赔偿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