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663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乐加兴百货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注册号:441××××××××0106。
经营者:陈红年,男,18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717,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乐加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