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3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寒亭佳乐家超市,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div> 负责人:李月淑。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v>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寒亭佳乐家超市、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